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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警示词条
1、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醒您:期货市场风险莫测,一定要熟悉交易规则,认识交易风险,不可贸然入市;
2、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醒您:从事期货交易,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期货交易所,同时选择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杜绝场外非法交易;
3、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醒您:无论参与商品期货交易还是股指期货交易,都应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
4、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郑重提醒您:
(1)警惕高利诱惑、谨防集资诈骗;
(2)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3)承诺保本保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4)主动参与非法期货活动不受保护。
转发中金所:关于提示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金所发〔2021〕55号
各会员单位:
现就2021年12月份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TF2112、T2112、TS2112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1年12月10日。
二、国债期货实行持仓限额制度,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客户TF2112、T2112、TS2112合约持仓限额分别为600手、1200手、6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TF2112、T2112、TS2112合约持仓限额分别为1200手、2400手、1200手。超出持仓限额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超仓头寸予以强行平仓。
三、参与交割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事先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会员、客户应当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按照交易编码申报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四、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
五、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六、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七、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八、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报买方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买方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卖方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1年11月19日
转发郑商所:关于动力煤期货2212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104号
经研究决定,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将动力煤期货2212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手续费标准和交易限额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动力煤期货2212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30%,涨跌停板幅度为10%。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交易手续费标准
动力煤期货2212合约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为120元/手,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120元/手。
三、交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212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2月7日
关于调整动力煤期货2212合约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12月7日郑商所公告〔2021〕第104号文件通知,经公司研究决定,自12月7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公司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调整如下:
动力煤期货2212合约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调整为40%。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现行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的执行。
特此通知。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
关于调整棉花、红枣期货部分合约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12月3日郑商函〔2021〕996号文件通知,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调整如下:
自12月8日(星期三)结算时起,棉花期货2201合约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调整为26%;红枣期货2201-2209合约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调整为29%;
自12月13日(星期一)结算时起,棉花期货2201合约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调整为31%。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现行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的执行。
特此通知。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
2021年12月9日交易提示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
1、临近交割月:12月13日结算起,FU2201合约客户保证金调整到50%,FU2202合约客户保证金调整到20%;
2、临近交割月:12月16日结算起,FU2201合约客户保证金调整到100%;
3、12月10日:2112合约(除FU)的个人持仓调整为0手。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
今日无。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
1、SA2201合约第一日跌停,客户保证金调整到26%;SA2202-2210合约第一日跌停,客户保证金调整到23%。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今日无。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1、临近交割月:12月1日结算起,NR2112合约客户保证金调整到100%;
2、临近交割月:12月3日结算起,BC2112合约客户保证金调整到50%;
3、12月10日:BC2112合约的个人持仓调整为0手;
4、临近交割月:12月6日结算起,SC2201、LU2201合约客户保证金调整到50%;
5、临近交割月:12月8日结算起,BC2112合约客户保证金调整到100%;
6、临近交割月:12月9日结算起,SC2201、LU2201合约客户保证金调整到100%。
六、交割(前)月风险提示
11月30日:AL2112、CU2112、ZN2112、PB2112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NI2112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6手的整倍数,AU2112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AG2112、SN2112、SP2112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RB2112、WR2112、HC2112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SS2112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12手的整倍数。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