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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创京都期货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期货经纪业务、资管业务。公司本着“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力求通过科学的管理机制、优秀的企业文化、高效的团队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优势,形成以产品研发、客户服务、品牌发展为基础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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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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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从业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关键词:输送不正当利益、干扰监督管理】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廉洁从业,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

 

【第十四条 关键词:不正当方式获取、不正当方式干扰、业务备案、资格申请、自律检查】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向协会申请办理业务备案、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和资质测试、接受协会自律检查等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列示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三)拒绝、干扰、阻碍或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四)其他影响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关键词:利益输送、风险匹配、泄露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揽客户,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或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研究报告或观点;

(三)将期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违规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其他特定对象;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产品代销、中间介绍等服务中,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服务内容的协议,不得利用本机构或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业务承揽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案例警示

2022年614日,证监会官网发布甘肃证监局《关于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华安证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等规定卫龙寅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6月15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华龙证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内控组织架构混乱,“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二十条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按照《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华龙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于2022年6月15日15时0分接受监管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