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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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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3日发布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2月12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12月14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额度申请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管理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分为产品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产品额度是指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是指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产品的某一合约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期间,某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第七条 按照额度审批方向,套期保值额度分为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额度。

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可以用于买入期货合约、买入看涨期权合约和卖出看跌期权合约。

卖出套期保值额度可以用于卖出期货合约、卖出看涨期权合约和买入看跌期权合约。

第八条 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申请产品额度。

采取实物交割方式的产品,需要在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上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可以另行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第九条 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产品额度或者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申请;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近期现货等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资产证明;

(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可以根据额度申请情况对申请材料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对其额度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采取实物交割方式的产品,会员、客户已获得该产品套期保值产品额度,但未申请套期保值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自交割月份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按照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获得该产品某一方向的套期保值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一)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后,会员、客户在该产品即将进入交割月的合约上,使用套期保值产品额度建立的相应方向的持仓数量;

(二)该产品相关合约的交割月份持仓限额。

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交易所审核额度执行。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四条 产品额度自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会员、客户在产品额度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当在产品额度到期日前十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新的产品额度申请。

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自该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客户需要调整产品额度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调整后的产品额度有效期自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产品额度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会员、客户未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合约上的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第十七条 会员、客户的套期保值、套利持仓不得超过其已获得的额度。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现货等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对应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资产。

第二十条 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产品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合法合规使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持续开展风险教育,配合交易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时,发生技术系统、风险控制等异常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等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交易、现货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报告其期货交易、现货交易等情况。申请人应当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申请人的情况对申请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会员、客户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超过其相应的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会员、客户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超过其已获得并已生效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时,应当在该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三十条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会员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职审核客户申请材料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暂停其办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督促、教育义务及未配合交易所市场监管工作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会员、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将其已经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套利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