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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创京都期货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业务涵盖了目前国内上市和将要上市的所有期货品种。公司本着“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力求通过科学的管理机制、优秀的企业文化、高效的团队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优势,形成以产品研发、客户服务、品牌发展为基础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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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宣传及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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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宣传

 

廉洁从业指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一】监管要求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关键词:输送不正当利益、干扰监督管理】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交易者、正在洽谈的潜在交易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 

 

【第十四条 关键词:不正当方式获取、不正当方式干扰、自律检查】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列示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者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三)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四)其他影响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关键词:利益输送、风险匹配、泄露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交易者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向特定交易者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招揽交易者,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泄露交易者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 关键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践行信义义务,忠实于客户利益,落实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或者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者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关键词: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研究报告或者观点;

(三)将期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违规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对象;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 关键词:居间人合作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要求与其合作的居间人如实向交易者告知居间身份,说明期货公司、交易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展业过程中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二十 聘用第三方

期货经营机构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产品代销、中间介绍等服务中,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不得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在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虚增费用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 关键词: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居间人管理、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 关键词:合法正当竞争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在客户招揽、业务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

(二)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三)侵犯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

(四)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接洽;

(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案例警示

【案例一】

上海大*期货有限公司柳州营业部存在廉洁从业管理薄弱问题,未在员工年度考核中考察评估廉洁从业情况,未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具体标准。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二】

*期货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2022年大庆营业部负责人离职时公司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三】

2024年2月26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沪0151刑初87号〕,其中对王某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赵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4年7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2024)沪02刑终277号〕,驳回王某、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对王某、赵某的判决已生效。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王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忽视廉洁从业要求,丧失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指使赵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发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赵某受王某指使,为王某的受贿行为提供帮助,参与受贿数额巨大,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王某“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赵某“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