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规避洗钱风险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制度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合规稽核岗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和健全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控制措施等;
二、协调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数据监测和数据分析;
三、组织对可疑交易事项展开相应的调查和取证;
四、组织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分析结果;保管相关报送数据资料;
五、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工作;
七、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各分支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日常业务时,如发现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
二、合规稽核岗负责收集、过滤、汇总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负责对外报送;
三、财务部负责提供洗钱活动的资金调动资料;
四、技术部负责数据接口和报送程序的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客户身份登记相关制度,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为个人客户代办证券账户或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当要求个人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开户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为机构客户代办证券账户或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机构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同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产生怀疑时,应当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查阅工商登记资料、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保存调查记录。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为客户代办证券账户或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当详细记录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应包括个人客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机构客户的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等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流程和方法
第十一条 合规稽核岗负责收集公司各分支机构报送的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大额交易报告,由合规稽核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可疑交易报告,合规稽核应对数据进行分析核实后,经公司主管领导确认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规稽核岗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下列交易属于可疑交易: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