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10月25日郑商函〔2021〕857号文件通知,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调整如下:
- 自10月27日(星期三)结算时起:动力煤期货2111、2112及2201合约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调整为50%;动力煤期货2204、2205、2206、2207、2208、2209及2210合约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标准调整为30%。
- 自11月1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动力煤期货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2209及2210合约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标准调整为40%。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现行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的执行。
特此通知。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