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广州期货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等要求,您如果与其他期货账户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请于开户的同时按规定向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提交申报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均应当按照各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和监控中心相关规定,通过各自开户的期货公司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
交易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报备的账户,开户人为客户的,交易所可以直接或通过期货公司对相关客户进行询问;对于交易所的询问,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1、客户如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按规定进行报备;
2、客户如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说明理由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将对其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将不按实际控制关系对相关账户进行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有权责令其进行报备,拒不报备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进行直接认定;若经调查暂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可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1、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以及异常交易管理等制度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委托量、撤单量、成交量以及持仓量等合并计算;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均为客户的,其合并计算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客户的持仓限额;
3、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交易所制定的一个客户日内开仓交易量;
4、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量、报撤单笔数、大额报撤单笔数、日内开仓交易量、持仓量等合并计算后达到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以上《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告知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