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走进《生物安全法》
在全球化背景下,非典、甲流、禽流感、埃博拉等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迅速成为全人类共同的威胁,新冠疫情的发生更是凸显了生物安全的复杂性和重要性。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该法自2021年4月15日即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一起走进《生物安全法》,看看它都说了些什么吧。
一、什么是生物安全?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2条规定,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哪些行为适用《生物安全法》?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2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适用《生物安全法》:
1、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2、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4、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5、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6、应对微生物耐药;
7、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8、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三、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3条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四、国家建立了哪些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国家建立了以下11项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1、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2、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3、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4、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
5、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
6、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7、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8、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9、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10、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11、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